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储能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储能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工信电子函〔2024〕10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全省新型储能推广应用,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共同制定《安徽省新型储能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 徽 省 能 源 局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安徽省新型储能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新型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我省新型储能推广应用,营造产用互促的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安全可靠、效益优先,坚持示范先行、梯次推广,以政策扶持引导为重要抓手,以电力市场和标准体系建设为制度保障,促进新型储能应用场景扩展、经济效益提升,牵引带动全省新型储能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通过方案实施,培育一批示范应用项目,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建立和完善适宜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商业模式和标准规范,促进新型储能产品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推广应用,为全省新能源消纳、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源绿色转型和光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全省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规模不低于300万千瓦;到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规模不低于450万千瓦,力争达到500万千瓦。

二、重点方向

(一)成熟技术规模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和应用场景,因地制宜布局锂离子电池、全钒液流电池、铅炭电池、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等技术相对成熟的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成熟技术开展规模化应用。

(二)新兴技术示范应用。支持有条件地区围绕压缩二氧化碳、其他液流电池(铁铬液流电池、铁基液流电池、锌基液流电池等)、钠离子电池、半固态锂电池、重力储能等新兴技术领域建设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加快构网型储能系统示范应用。

(三)潜力技术探索应用。支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氢储能、热储能等具有长时储能应用潜力的新型储能技术试点应用,带动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提升能量转换效率,探索梳理合适的应用模式和场景。

三、重点领域

(一)电源侧储能

重点围绕风光资源集中区域,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开发建设,支持新能源项目通过配建储能或租赁容量形式,构建电源出力特性与负荷特性匹配的友好型电源集群,提升新能源并网友好性和容量支撑能力。

(二)电网侧储能

重点围绕大规模新能源汇集、负荷密集接入和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关键电网枢纽点,布局一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促进电力就近平衡,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支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通过租赁容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方式疏导成本。

(三)用户侧储能

重点围绕高能耗企业、大数据中心、5G基站、工业园区、公路服务区等终端用户,推动布局建设用户侧储能项目,探索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多种新型储能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支持不间断电源、充换电设施等用户侧储能设施建设,探索电动汽车双向互动智能充放电技术应用。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策扶持引导

1. 优化电源侧储能建设调用。统筹电力平衡需求和新能源配建储能实际保障能力,合理设计调用方式。支持新能源配建储能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和电力中长期交易,提升配建储能利用效率和收益。当新能源电站无出力或出力不足时,经调度机构同意后可申请不执行或降功率执行调度充放电指令;在紧急时期调用新能源配建储能时,参照独立储能“低充高放”政策执行结算方式。(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

2. 加大电网侧储能扶持引导。根据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优化现行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展新型储能应用项目优惠政策覆盖面。(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3. 支持用户侧储能扩大应用。统筹全省电力平衡需要和储能发展需求,在市场化机制建立前,适时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支持高耗能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用户侧储能,提升企业在实施负荷管理期间的保障能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二)开展示范场景应用

4. 培育示范应用场景案例。重点围绕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低碳园区、光储充一体化、车网互动等方向,打造一批技术领先、应用前景良好、可复制推广性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创新应用场景,每年遴选一批省级优秀创新应用场景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优先向国家推荐。对入选国家级示范应用类项目或优秀案例的单位,额外给予政策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配合单位:省能源局)

5. 加强场景案例宣传推介。建立新型储能优秀创新应用场景案例发布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场景应用专场新闻发布。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各类平台,对新型储能优秀创新应用场景案例进行专题宣传推介。(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6. 促进应用场景供需对接。发挥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供需对接平台作用,开设“应用场景”专栏常态化开展线上供需对接。通过线下方式组织开展储能应用项目路演,推动用户侧储能供需合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定期收集风电、光伏电站配储需求和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共享容量,实时发布供需信息,促进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省电力公司)

7. 发挥省属企业示范作用。指导省属企业结合自身用电需求,率先开展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支持省属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在新投建的储能电站中开展新兴储能技术和潜力储能技术的探索应用。(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

(三)加快电力市场建设

8. 优化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机制。持续优化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式,支持新型储能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引导新型储能通过中长期市场保障基本收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推动电力中长期市场分时交易、顺价结算、按工作日连续开始,推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试运行和正式运行,通过现货市场的分时电价功能,提高新型储能运行效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9. 拓展新型储能辅助服务市场类别。支持新型储能参与调峰市场。加快推动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正式运行,支持新型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公平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有序放开独立储能电站中标调频容量占调频总量总需求的比例限制。(牵头单位: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四)指导规范有序发展

10. 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库管理,滚动更新全省新型储能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清单,有序引导新型储能项目开发。鼓励在江北地区大规模新能源汇集、负荷密集接入和电压支撑力不足的关键电网枢纽点布局电网侧储能电站。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应落实不低于50%比例的容量租赁协议要求,各地市单独推荐纳入年度实施项目清单的储能项目除外。(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11. 健全新型储能标准规范。编制出台用户侧电化学储能并网流程和技术导则,明确总接入容量、单点接入容量、接入点数量等相关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用户侧电化学储能报装流程。(牵头单位: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推动出台新型储能安全领域相关地方标准规范,引导新型储能安全发展。(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12. 落实行业规范管理要求。指导企业对标《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加强技术研发、工艺改进、质量管理,对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支持省级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率先应用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储能电池产品。(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按职责分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省能源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同推进新型储能推广应用工作。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为储能电站项目建设提供相关要素保障。(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二)加强协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应急管理、消防部门指导新型储能电站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项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能源监管部门、发展改革(能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电网企业负责完善新型储能电站标准体系。电网企业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指导下做好新型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三)加强规划引导。组织编制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规划,与能源、电力、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衔接,统筹协调新型储能开发规模、布局、时序、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等,确保规划项目落地见效。(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光储办〕、省电力公司等)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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